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2号(关于进口老挝鲜食菠萝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2号(关于进口老挝鲜食菠萝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鲜食菠萝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菠萝蜜的果园、包装厂须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1.输华果园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落果和烂果等;并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针对三带实蝇,须在果园内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并利用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BG大游娱乐平台等。针对螺旋粉虱,必须利用诱虫灯或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等。针对介壳虫等有害生物,必须进行果园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
3.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菠萝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应由老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老方向中方提供。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老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1.输华菠萝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3.输华菠萝蜜的存放、加工、处理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菠萝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菠萝蜜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昆虫、虫卵、病原孢子等。
5.包装好的菠萝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品种、出口国家、产地(省、市)、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出口中国菠萝蜜的集装箱应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1.在议定书生效后的两年内,老方应按照每批输华菠萝蜜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不足100个果实时,则全部抽样检查;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若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剩余时间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菠萝蜜输华。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菠萝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BG大游娱乐平台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老挝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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