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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伦生物:赛伦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作者:小编 日期:Jul.28.2025 点击数:  

  

赛伦生物:赛伦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图1)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

  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第十二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第十三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

  第十五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第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导致

  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

  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

  第二十条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上交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限内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票被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

  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和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二十六)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第四节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或者第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

  第四十六条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交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

  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交所相关要

  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第四十七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

  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

  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

  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或者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第四十九条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

  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

  第五十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

  购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

  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或者第四十三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第五十六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

  第五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

  第五十八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第六十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

  第六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第六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四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第六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第六十五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

  第六十八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第六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第七十条上交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

  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没有规定的,适用本

  第五节行业信息与经营风险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行业信息。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交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公司或上交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

  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

  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

  第七十六条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第七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第七十八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八十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第八十二条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三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

  第八十四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

  第八十五条公司股票出现本制度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第八十六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第八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第八十九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

  第九十条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

  第九十一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

  第九十二条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

  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

  第九十三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第九十五条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第九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

  第九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或上交所其他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总监、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第九十九条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百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BG大游娱乐平台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控

  股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为信息披露事务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若为质押股份的,相关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说明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上市规则》第七章、第

  八章、第九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第六章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职或未能

  勤勉尽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责

  任人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可同时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人、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的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玩

  忽职守、不履行有关职责、或不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错误、

  或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

  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

  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信

  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五)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一百三十条若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修订或出台与信息管理事务有关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赛伦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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