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是种业创新的源头活水,关乎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始于20世纪50年代,历经三轮全国性种质资源普查征集,逐步建成涵盖1座长期库、1座复份库、15座中期库及多个种质圃、原生境保护点的保存体系,截至2025年底,我国种质资源保存总量突破60万份,位居世界第二。依托这一规模庞大、类型丰富的资源储备,我国在种质资源共享领域已开展一系列探索实践,但整体而言,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机制、服务与能力建设尚在摸索完善中,在精准对接科研与育种主体需求、充分释放资源价值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如何立足当前发展实际,优化服务模式与保障机制,让庞大的资源储备真正转化为种业创新的核心动力,更好回应用户的高期待与多样化需求,是本研究聚焦的核心议题。
依托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我国面向全社会的公益性种质资源共享体系建设,主要从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等方面推进相关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2003年原农业部颁发《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明确种质资源共享规范,要求定期公布共享目录,国家中期库免费向符合条件者提供种质。2023年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印发《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2025年8月发布修订版,将共享分为公益性与有条件两类,明确申请途径、单位及个人申请数量限制、答复时限和获取方式,规范资源使用、反馈及涉外共享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共享全流程规则。
逐步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2023年3月25日公布首批2万份资源,经72个国家级库(圃)专家筛选,涵盖48种作物,包含种质名称、统一编号等关键信息。2024年2月农业农村部第746号公告发布了第二批2万份资源,聚焦产业需求,补充抗逆、优质等优异种质。2024年12月31日以农业农村部第870号公告发布第三批2万份资源,进一步扩大共享范围、细化分类,同时增加野生近缘种等特色资源,累计达6万份。目录信息可通过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及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2025年8月29日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https:上线试运行,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指导、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建设,整合种质资源普查、鉴定、共享等全流程环节,实现资源管理、查询、申请、反馈等全流程信息化,截至2025年底已有注册用户500余个、接收申请单300余份。平台详细展示种质资源信息,包含种质名称、统一编号、鉴定数据等核心信息,同时开设“精准鉴定好种质”专栏,覆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特色果蔬等多个品类。
除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推介以外,还通过其他渠道推介优异种质。如在《中国种业》期刊开设“精准鉴定好种质”专栏,分批次推介玉米油菜、苹果、茶叶等各类优异种质。线下方面,大力支持种质资源展销与展示活动,2025年6月在浙江宁波举办西瓜甜瓜优异种质展示会,展示各类种质480份;2025年7月举办首届优异茶树种质资源展示会,集中展示茶树种质成果及特色茶样,吸引众多行业代表参会。
启动农作物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行动,2021年以来已完成36万份种质的基因型鉴定和5万份种质的表型鉴定。联合腾讯公司发起作物种质资源“天书计划”及2.0版本,投入3000万元支持构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核心种质,创建基因型表型对齐的标准数据集。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开辟“鉴定平台”专栏,后续将逐步开放鉴定数据共享,为资源精准匹配、靶向利用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提升共享价值。
如今,农作物种质资源国家级库(圃)年均向国内1300余个单位和个人免费分发种质资源11万余份次,成为我国国内种质资源共享交流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
尽管在种质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育种家与科研人员反复表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国家级库(圃)的核心诉求是渴望从中获取真正有用的特异性种质资源。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种依托国家公共保存体系开展的种质资源共享供给,在资源收集、鉴定整理、分发供给3个关键环节上仍面临不少现实挑战。
从来源结构看,库内资源约八成来自国内,国外资源占比只有两成。而美国则广泛收集全球资源,尤其是作物起源地的种质,遗传背景更丰富。当前国际合作中,国际玉米小麦改良中心(CIMMYT)等机构受美国资金支持,美国在提供资金援助时,附加了限制这些机构与我国开展更深入合作的相关条件,长期来看可能影响外源资源引进的稳定性。国内方面,前期国家普查征集主要以无偿或象征性补偿为主,农民、民间组织长期保存的濒危农家种、珍稀野生种,因缺乏普惠性经济激励与利益回馈,导致持有者主动汇缴意愿受限。同时,育种家创制的前育种材料,由于缺乏产权制度的保护,一旦纳入农作物种质资源国家级库(圃),即进入公共资源领域,后续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育种家上交入库的积极性降低。
对育种实践而言,种质资源的核心价值在于可用性,且往往是针对特定育种目标、特定育种底盘而言,在某一关键性状上具备突出优势的特异种质。目前,库内资源已在表型鉴定、分子鉴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面向育种目标的系统分类、种质归组与核心种质筛选仍相对滞后,尚未构建起层次清晰、遗传背景明确、便于育种选用的核心种质和微核心种质体系。库内资源体量虽大,但优异种质资源却湮没其中,难以被有效识别和利用。育种家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发布的内容,不易准确判断资源的育种价值与利用潜力,无法满足快速、精准、高效选材的现实需求。
尽管已有相应制度规范,但种质资源在申请、审核与分发的部分环节还存在审核尺度不够明晰等问题。《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中规定,对于“利用目的不明确、不合理的申请”,国家库圃有权不予受理,“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国家库圃应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并适时提供,但在实际执行中,究竟何谓“利用目的不明确、不合理”、何种情形可认定为“暂无法提供”,还较多依赖管理人员的判断与安排,相关管理制度与执行细则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目前,共享利用相关工作主要由国家中期库承担,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均属中国农业科学院系统;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承担全国统筹、规则制定、平台运维、数据汇总与考核监管职能,人员同样隶属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系统。这些人员既要承担种质资源基础工作,又要完成科研任务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重、评价压力大,人员保障与激励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稳定高效的工作支撑体系。
一是拓宽外源资源引进渠道。持续加大对IRRI、CIMMYT等国际农业研究机构的资金投入与项目合作,通过设立专项合作基金、支持联合攻关等方式,增强合作话语权,降低外部因素对种质引进的限制;同时立足我国种质资源优势,有序向国际合作机构共享非核心、非敏感的特有优异种质资源,构建双向平衡、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格局。鼓励国内科研院所、育种企业将自主引进与收集的境外种质资源及时备份交存农作物种质资源国家级库(圃),建立“引进备份共享”联动机制。积极研究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主动参与全球植物遗传资源规则制定与议程设置,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框架下,合法合规拓宽引进渠道。
建立濒危农家品种、野生近缘植物有偿捐赠与激励保护制度,对主动提供珍稀、濒危、特有种质资源的农民、家庭农场及民间社会组织,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与专项补助,并颁发“种质资源保护贡献证书”,强化社会荣誉激励。后续育种单位利用捐赠资源开展研究,获得基因挖掘、品种培育等实质性成果时,及时向资源提供者反馈成果信息,并在成果论文、品种审定、专利申报等材料中规范标注资源来源及贡献。可参照国际多边惠益分享机制运作模式,设立国家种质资源惠益分享基金,从品种转让、技术许可、产业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注入基金,专项用于资源提供者补偿、社区保护能力建设与传统知识传承。
建立前育种材料登记赋权制度,依托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开展材料登记,明确创制团队的主体身份,记录材料核心性状、遗传背景、分子指纹等关键信息,为后续合作谈判、流转交易、权益追溯与激励兑现提供基础依据。登记实行“自我主张、形式审核”原则,由创制团队自主申报并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平台仅对信息格式与规范性进行审核,不开展实质性鉴定;如后续发生权属争议或信息造假,依据登记信息与第三方检测结果进行裁决,并对造假主体予以取消登记资格、科研诚信惩戒等处理。鼓励创制团队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性状鉴定与分子检测,相关结果作为登记佐证材料,在争议处理中予以优先采信。依托国家种质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前育种材料信息展示与对接平台,面向科研单位与育种企业公开可利用材料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同步完善分子身份证与溯源保障机制,利用SSR或SNP等分子标记技术为每份登记材料构建专属DNA指纹档案,实现材料来源可追溯、权属可认定、使用可监管,既防范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也为成果关联验证、权益兑现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前育种材料创制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运用表型鉴定、基因型检测、群体结构分析与遗传多样性评价技术,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国家级库(圃)海量资源按照作物种类、生态类型、遗传背景和目标性状进行分层归类、精准分组。遵循代表性、多样性、优异性原则,分作物、分区域、分用途构建核心种质与微核心种质体系,以最小样本量最大限度覆盖遗传多样性。建立性状标签化、种质画像化、信息关联化的资源管理模式,将精准鉴定获得的抗病、抗逆、优质、高产、宜机收等关键农艺性状,与种质来源、遗传类群、分子指纹、鉴定数据等信息统一标注、关联入库,完善资源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优化检索功能,实现按作物类型、目标性状、遗传类群、生态适应性等多维度一键检索,提升资源查找精度。
对于资源库已有表型和基因型鉴定数据,按照基因本体(GO,Gene ontology)的标准化理念,构建种质资源展示数据的规范体系,统一相关术语与书写规范,明确核心信息条目的层级设置,优化多维度数据可视化呈现形式,形成农业种质资源“实物+信息”数据库。推广开放课题研究模式,鼓励科学家依托库内种质实物,完成逆境胁迫、功能解析、基因验证等相关试验后,将产生的转录组、蛋白组、代谢组等多组学数据及研究结论规范关联、汇交至对应种质资源条目,形成以每份种质为核心单元、多维度数据持续富集的共享信息体系。通过汇聚不同科研团队、不同研究方向产生的多组学与表型验证数据,持续深化对种质资源遗传基础与功能特性的系统注释,在有力支撑作物分子研究的同时,为育种家提供高质量、可追溯的底层数据支持,实现种质资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价值共享与高效利用。
种质资源的采集汇缴、保存更新、精准鉴定、归类整理与信息发布等基础性工作,直接决定资源共享的质量、效率与可用性。要稳定种质资源基础工作队伍,必须立足种质资源工作的公益属性和长期特性,强化财政投入与经费保障,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与职称晋升体系,实行人才分类评价办法,纳入科研支撑序列管理,突出主责主业工作导向,将资源保存管护、精准鉴定评价、信息公开共享、服务育种实效等核心工作内容作为评价重点。
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判定尺度模糊、自由裁量空间大、申请人疑惑难解等问题,有必要细化相关规定的具体判定情形,明确不予受理、暂缓提供的适用条件与认定标准,统一审核口径、规范裁量权限、健全告知与异议回应机制,推动种质资源共享审核从原则性要求转向标准化、可操作、可监督的流程管理,既保障国家种质资源安全与有序利用,又切实维护科研与育种申请者的知情权、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提升国家种质资源共享发放与管理服务的公信力与满意度。
依托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面向全社会的公益性种质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是我国国内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实践的重要方式。在我国种质资源社会化交易体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这一依托国家力量构建、由国家统筹管理的共享体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推进该共享体系建设,需从汇缴前端、整理中端、分发后端持续发力,涉及的资源类型涵盖农家品种、野生近缘种、前育种材料等多种类别,涉及主体包括农民、民间组织、国外相关机构、育种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隶属于科研院所、负责种质资源整理与分发的相关工作人员。如何妥善统筹协调上述各类资源与多元主体,关系到资源价值的充分释放,相关工作需从制度建设、平台搭建、队伍建设、技术创新等多角度发力。未来,种质资源的利用形式要从“实物”向“实物+信息”转型,更要夯实种质资源的数据基础,推广开放课题研究模式,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汇聚各类科研数据,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实现资源的高效共享与深度利用,为种业振兴注入持久动力,筑牢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基石。(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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